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 黃暖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7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內文書。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1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71號案件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與同年
7月29日之開庭錄音光碟,並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復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聲請之理由,供法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倘聲請人未敘明理由,自無從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之當事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案件卷內文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案件109年6月29日及同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之事由,且聲請人已於上開期日均親自到場,又已聲請閱卷而得獲悉上開期日開庭內容,應無不明瞭之處,難認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是聲請人此部分請求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