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二欄第八行「原審是處有期徒刑7年」,應更正為「原審是處有期徒刑7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審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係7月,原判決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處顯示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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