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彩虹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台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源興通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彩虹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台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源興通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