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317號聲請人 翟大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翟宗建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