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志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1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
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5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從而,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之。
三、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謝志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二、五、十五所示之罪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惟與不得易科之編號一、三、四、六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四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於103年7月11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五、十五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6日│101年2月24日│101年4月8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746號、││││││第360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9號│101年度訴字第949號│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101年7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49號│101年度訴字第949號│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20日│101年9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5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5日│100年7月5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74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746號、│100年度偵字第23245號││││第3601號│第360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9月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10月6日│├──┼────┴────────────┴────────────┼────────────┤│備註│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100年6月17日│100年6月18日│100年7月24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3245號│100年度偵字第23245號│100年度偵字第2324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6日│101年10月6日│101年10月6日│├──┼────┴────────────┴────────────┴────────────┤│備註│附表編號六至十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100年6月11日│100年7月8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3245號│100年度偵字第23245號│100年度偵字第2324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6日│101年10月6日│101年10月6日│├──┼────┴────────────┴────────────┴────────────┤│備註│附表編號六至十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100年8月16日│100年8月16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324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93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93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45號│100年度訴字第29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4日│101年4月13日│101年4月1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50號│100年度訴字第2945號│100年度訴字第2945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6日│102年6月1日│102年6月1日│├──┼────┴────────────┼────────────┴────────────┤│備註││附表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4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4日│101年6月4日上午2時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50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45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456號、│││││第4728號│第472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8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8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8號││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2日│├──┼────┴────────────┼────────────┴────────────┤│備註││附表編號十七至十九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1年6月4日上午2時5分為│101年3月31日│101年3月20日│││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456號、│101年度偵字第20596號│101年度偵字第20596號││││第472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8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11月28日│102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8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22日│102年12月20日│102年12月20日│├──┼────┴────────────┼────────────┴────────────┤│備註││附表編號二十至二十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9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18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0596號│101年度偵字第20596號│101年度偵字第2059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8日│102年11月28日│102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0日│102年12月20日│102年12月20日│├──┼────┴────────────┴────────────┴────────────┤│備註│附表編號二十至二十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