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4號聲請人即受提審人 劉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提審人劉博文未收到本院104年度投簡字第341號裁定書及該案起訴書,而其在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助廉字第2383號執行指揮書後即遭發監執行,於法不符,爰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3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4年度投簡字第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確定之判決以104年度執助字第2383號核發執行指揮書,聲請人乃於104年11月10日遭發監執行,而受拘禁,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據此,足認聲請人之人身自由,乃係受法院確定之判決而遭剝奪,本院自得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駁回本件之聲請。
四、至聲請意旨所指聲請人未收到前開案件起訴書及裁定書等情,尚與本件提審之聲請無涉,非本件提審聲請案件所應審酌,聲請人若有疑義,應另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附此敘明。
五、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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