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証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証金新台幣壹萬伍千元應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証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茲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該款後,該署檢察官已將被告停止羈押,惟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証金額沒入等語,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