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張阿金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被告 張國賀 被告 張國進 被告 張國雄 被告 張美香 前列張國賀、張國進、張國雄、張美香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家事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