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758號聲請人 陳學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嘉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附表(請載明本票各紙之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