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 吳芬郁 被告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榮金 被告德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被告 吳松煌 被告 王瑞年 被告 陳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萬3728元【依據原告所主張之土地所有權受到妨害,而原告所有之系爭16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該土地之價值,另起訴狀第二頁已載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建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