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四號
聲請人瑋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長榮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壹萬伍仟壹佰貳拾│五八三二八九│││││││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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