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2號聲請人 陳慶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陳清吉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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