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洪雅茜 被告 張桂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8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