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清鑫有限公司、 劉佳文 、 陳家豪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萬5,47
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萬1,5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1,0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