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36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李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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