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正強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正強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4年確定,並於民國106年3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89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7年3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