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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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 劉涵芸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多卡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若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上訴人就其辯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法代借款新臺幣47,000元,經本院判決確定,被上訴人法代已將上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等語,係欲主張或行使何種權利?具狀說明並提出本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