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26號聲請人 楊緯綸 相對人 謝佩英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罹患糖尿病、躁鬱症等疾病,並領有低收入戶卡、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且每月均仰賴政府補助金生活,實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起訴時業已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106年度桃救字第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則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前揭規定,自應及於上訴程序,是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蔣彥威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