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黃吉宏 (即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
學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日(70)院台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㈠字第02120號函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會之董事長,茲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經第13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1條,對原捐助章程作成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函、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第13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條文」欄所示之變更,係將董事長一職變更為有給職,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修正前之章程│修正後之章程│├───────────────┼───────────────┤│第三十條│第三十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董事長為有給職;其餘董事及監察││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人為無給職,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費。││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前二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前二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及決算。│,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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