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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