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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