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099號債權人宏欣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曉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虹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程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請求金額未提出全部請款發票(其中請求新台幣(下同)131,300元之請款單無債務人蓋章,難以認定已向債務人請求付款),故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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