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俊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由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裁定自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