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告永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乙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乙○○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丙○○住臺中市
甲○○住臺中市丁○○住臺中市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複代理人 吳皓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24日上午9時
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臺中市○區○○段○○○○號建物之課稅證明。
(二)表明起訴狀聲明二是否係請求將臺中市○區○○段193之1地號土地「全部」交還原告乙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三)起訴狀聲明三是否係請求被告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全部」上?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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