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向原告購買乾膜光阻劑原料,全數貨款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一千六百九十六元,詎被告事後即宣佈倒閉,人員遣散,屢次向被告催討上開貨款,被告僅清償六千四百八十一元,迄今尚積欠貨款四十九萬五千二百十五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發票影本八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對於被告積欠原告所主張上開貨款之情事均不爭執,惟目前無力清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為證。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向原告購買乾膜光阻劑原料,全數貨款為五十萬一千六百九十六元,詎被告事後即宣佈倒閉,人員遣散,屢次向被告催討上開貨款,被告僅清償六千四百八十一元,迄今尚積欠貨款四十九萬五千二百十五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對積欠貨款之情並不爭執,惟以:目前無力清償等情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發票八件為憑,被告復對積欠原告上開貨款不為爭執,其雖以:目前無力清償云云為辯,然此項辯解不得免除其清償之責任,是原告主張應堪信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貨款,即屬正當。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