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附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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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丙○○○
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壢交簡字第二0六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