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南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營偵字第1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除戶資料」之電腦查詢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十一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王慧娟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