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788號聲請人 鄭詩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