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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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許恩義 即益菖皮革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益菖皮革社│台中商業銀│104年8月31日│41,160元│LKA0000000││││許恩義│行林口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