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淑妙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
3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淨重0.1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0329公克)既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被告陳淑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0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必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3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鑑定確認其內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4890號卷第15、24頁、96年度戒毒偵字第330號卷第21頁),堪認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出處│├───┼──────┼───┼─────────────┼───────────┤│1│海洛因│1包│淨重0.12公克,空包裝重0.19│95年度保管字第5301號│││││公克││├───┼──────┼───┼─────────────┼───────────┤│2│安非他命│1包│淨重0.0329公克,取樣0.0165│95年度安保管字第580號│││││公克,尚餘0.016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