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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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乙○○
公民身份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得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