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中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三、第12行末字「高」,應更正為「低」;貳、三、第15行之「大」字應更正為「低」;貳、三、第19行之「小」字應更正為「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三、第12行之「高」字,顯係「低」字之誤寫,又理由欄貳、三、第15行之「大」字顯係「低」字之誤寫。另理由欄貳、三、第19行之「小」字應係「低」字之誤寫,然上開誤寫之情事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