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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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04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45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四五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元大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CA0000000)、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CB0000000),合計面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元大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業經裁撤,並由總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復經變更名稱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94年8月10日經授商字第09401153230號函及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乙件在卷可按,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聲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元大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一張(CA0000000)、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一張(CB0000000),合計面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擔保,並以97年度存字第145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元大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已屆期,為利帳務處理,為此聲請以同額之元大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3450號裁定、97年度存字第1457號提存書影本各乙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聲字第1428號民事聲請卷及97年度存字第1457號提存卷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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