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1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15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159號聲請人 廖為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廖德風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理由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