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 楊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志勳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羿方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06年8月4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554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65,000元,即新臺幣751,410元(4.554×165,000=75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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