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曾威勝 被告 林雪涵
葉俊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四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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