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36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0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7月25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