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王漢瑞 即王漢瑞建築師事務所被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53,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0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7月25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