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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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林鈺翃 被告 吳信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乙案,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冠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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