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133號
原   告 丙○○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甲○○最新之
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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