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133號
原 告 丙○○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甲○○最新之
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