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86號聲請人百秀製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哲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以97年度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百秀製帽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瑞祥分行│97年3月15日│69,988元│RC0000000│││司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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