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之前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五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因細故與甲○○發生口角後,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竹片毆打甲○○之頭部及身體,致其受有頭部外傷併枕部挫傷、頭皮血腫約3X3公分、頸部挫傷、左肩挫傷腫痛、左上臂兩處挫傷各5X2公分及4X2公分、左大腿挫傷兩處瘀青各11X1及7X1公分及左腳背擦傷約7.5公分等方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