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24號聲請人中央銀行國庫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財政部國庫署│合作金庫商業│96年12月6日│155,244元│HI0000000││││銀行城內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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