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永豐銀行學府分行│台灣銀行營業部│97年3月12日│2,00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