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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