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5月6日犯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4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193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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