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0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8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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