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3日犯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6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83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