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高立峯 基隆市○○區○○路○○巷○○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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