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鳳小字第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黃靜美
被   告  郭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3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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